如何评价人民日报评论《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人民日报:快播的辩词再精彩 也不配赢得掌声 --观点--人民网 : 【时评】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这两天,刷爆微信朋友圈的莫过于快播案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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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个行为,显然有失水准,并且稍显出对于司法活动的一种倾向性导向,极容易引起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以下内容无关乎快播案和王欣等一众被告人是否构罪,仅从媒体应当具备的作用和《人民日报·客户端》在本案中所具有的不当之处进行分析:

  • 媒体应当起到的作用是什么?

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应当为“凯撒的归凯撒”……Oh!My LadySatan!……),看片it's bad,媒体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是积极引导舆论和民众向着合法和道德的层面进行宣传和号召,如果出现不良的上网习惯,应当进行合理的规劝和引导。

在司法活动中,媒体多少会存在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观点,但媒体作为文字工作者,在使用文字语言时,务必需要注意其引导性,慎重使用具有强烈倾向性的文字表述观点,尽量做到客观、真实,客观、中立的分析诉讼双方的得失,同时更需要注意的是,媒体在评论中切切不能带有歧视性的否定他人的工作,并且切忌在案件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发表任何结论性的观点。

  • 但在“快播”的这个案件中,无疑《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行为出现了失准的地方:

1、刑事辩护案件中,辩护律师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都应当得到积极评价,不应当随意否定。

党的“十八大”会议以来,党和国家多次表示要在司法程序中维护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不论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都应当认真听取并分析,同时这也是明确的要求相关的有权机关提高辩护律师的地位。

但是《人民日报·客户端》在这篇评论中,却使用了如下的语言:

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快播的辩护不配得到掌声。

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行使辩护权利、发表辩护意见,如果在法庭的庭审活动中,辩护人发表了无关的言论或者巧舌如簧,法庭的主审审判长会主动行驶其职能,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或对辩护律师的行为予以训诫。但在本案的直播环节中,辩护律师始终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发表辩护意见,也足以证明辩护律师的发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法庭程序的,并且为法庭所记录,此时辩护人发表的观点是有效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所调查的事实息息相关,且该行为得到了审判长的支持和认可!

对于一项合法的辩护行为和辩护意见,《人民日报·客户端》使用了“伶牙俐齿”来形容辩护律师的工作。一般来说,“伶牙俐齿”的近义词就是“巧舌如簧”,并且在这篇文章中,暗含的意味也偏向于“巧舌如簧”这类的意思,那么这样的评价是否有损媒体形象?又是否存在歪曲辩护人形象的嫌疑?

  • 因此,在语言的措辞方面,《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2、违法不违法由法院依法判定,媒体不应当进行倾向性引导。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快播案件时,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成刑事辩护的程序,综合审查后方可认定被告人有罪与否,而司法程序又要求控辩双方必须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综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最终方能够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但在“快播”的这个案件中,《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篇文章,却带有较为明显的倾向性观点,偏离了其作为媒体应当具有的客观、中立的立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9]58号)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对于《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篇文章,是否涉嫌到了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即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我无法给出明确的评价,但单就“倾向性”这三个字来说,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全文暗含的意味是快播公司和王欣等被告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已经是“戴罪之身”,并在此基准上对快播公司和王欣进行声讨,同时对其他民众进行教育,我们可以感觉到,《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意图旨在“创造良好有序的互联网秩序”,但利用这种带有倾向性的方式,则必然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起到负面和消极的作用。

《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委员会主管的党媒机构,其发出的每个声音都足以代表了中央的宣传意图,而快播案中,《人民日报·客户端》作出的这篇文章,必然会让司法机关陷入如下的两难的尴尬境地之中:

如果法院宣告快播公司和王欣等被告人无罪,则势必与中央的意见相悖;如果法院判决快播和王欣等被告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存在“奉旨办案”的嫌疑。
  • 因此,在倾向性意见方向,《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3、为谁鼓掌,源自于个体公民的内心,媒体不应当具有代替民众决定为谁鼓掌的权利。

在《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篇文章的最后称:“快播案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但是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我们可以明确感觉到公诉机关在案件的准备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对于很多技术性问题无法给出明确、具体的回答,也不能针对案件的事实提出行之有效的发文内容,在其策略和方式上,都显出不足。

虽然在刑事辩护的专业角度上看,辩护律师的切入点和辩护思路并不能称得上到位和精彩,并且被有些人认为有点“抖机灵”的嫌疑,但在场面上看,辩护律师却是胜了公诉人一筹的。这里姑且不论辩护人的策略是否符合一个良好的辩护方案的要求,在这里我们不能苛求网民都具备较高的法律和法治的素养,更不能苛求网民都能够充分领会庭审交锋中的各方意图和法律效果,单就网民的切身感受来说,在场面上却是辩护人表现更好一些。

而当网民认为辩护人表现精彩时,为何不能允许其为这一方进行鼓掌?任何的媒体(当然也包括党媒),在其性质上都是一种号召和引导的机构,是将国家政策、方针进行上情下达的地方,千万不可将自己的地位凌驾于民众之上,时时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对于民众的行为进行家长式的批评和教育,子女尚且存在严重的逆反情绪,更何况是一家与自己毫无利益关系的媒体机构?

在快播案中,《人民日报·客户端》很明显是想对于民众的意识形态进行一定的引导,但恰恰因为其不恰当的地位和方式,造成的影响却适得其反。

  • 因此,在宣传方式方面,《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4、刑事诉讼是控辩双方的博弈,公权力赢得的情况下更应当容许私权利赢得,而《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该篇文章,却显得有些小家子气。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官老爷审案的思想(人治思想)影响深远,就是说被告人是否有罪,全部由官府一家决定,而这一思想现今仍然存在于某些人的观念之中。这里说句题外话,在相当多的司法机关中,都将低无罪率作为审核司法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

比如在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有如下表述: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数据来源: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实录)--中国人大新闻--人民网

计算下来,2014年全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无罪率基本为0.07%,也就是说,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绝大多数的被告人都被判定有罪。

重回话题,即便在不断号召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也都认为犯罪嫌疑人=罪犯,司法机关胜诉就是大功一件,就是严惩了危害社会和国家的首恶分子,而一旦被告一方有利了……虽然无罪率如此之低,但需要明确的是,很多案件辩护律师虽然进行了无罪辩护,但最终的目的并非一定取得无罪的结果,很多案件中律师只是通过无罪辩护中提出的法律观点,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压力,进而做到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而换言之,尽管辩护方获得无罪的概率是如此之低,但辩护律师也同样享有刑事诉讼中胜诉的权利,在该项权利中,控辩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

而《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篇文章,则带有比较明显的辩护人发挥的精彩了,其帮助公诉机关给辩护律师施加压力,“找回场子”的嫌疑,如果作为媒体的《人民日报·客户端》坚定的认为我们辩护律师都决不能胜过公诉机关的话,那么为什么不向全国人大建言,吊销全国所有的辩护律师的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取消庭审三方,改为法官和检察官同坐一席上演公堂审案的恢宏场面呢?

  • 再进而深入的问一句:为什么在同等权利下,只允许公权力赢得,而私权利却赢不得?

作为一家党媒,应当与国家的基本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而党和国家尚且允许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胜诉的权利,为何在观念上《人民日报·客户端》却仍然仅仅抱着旧观念不放,如此守旧的轻视辩护律师工作和地位的言行,又是否合适呢?

  • 因此,在司法作用的评价方面,《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综上所述,造成本案发酵成为现今的局面,网络舆论“一边倒”情况的发生,公诉机关难辞其咎。在同样的办案期限中,辩护人能够将案件演绎得如此丰富和精彩,而公诉机关却表现得较为尴尬。我们自然不能相信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所表现出来的,是国家公诉机关所应具有的正常能力,那么自然就应当让人理解为出庭的几位检察官,在对待本案上存在草率的心态,案件准备不足、策略谋划失当……因此,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公诉机关的工作失误,而不应当苛责辩护律师表现太好。

在本案中,《人民日报》应当做的,是深入研究案件发展至斯的原因所在,指责和反思相关国家机关的司法失职行为。现如今媒体却将矛头指向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否认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工作和效果,难免让人认为存在耍赖之嫌。

而个人认为,《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篇评论,同样是对公诉机关的一种变相侮辱,试想,在一场势均力敌的对抗中,对抗双方对于对手均存在尊敬之意。而一方落败后,观众中却有人带头说:“这场比赛不算数,xx没失败!”这样的话,让落败者如何作想?如果真的靠着这种舆论引导取得了对抗的胜利,是否又是胜之不武?这样的胜利,又值多少真金白银?

所以说,尽管《人民日报》是党中央的党媒,但归根到底其在性质上还是一家媒体机构,只是其级别远高于其他媒体机构罢了。但是作为一家媒体,客观、中立的报道新闻,应当说是一种基本的职业道德,在快播的案件中,个人认为《人民日报》过于偏袒了公诉一方,并且对于辩护律师的工作予以否认和轻视,不免令人失望。


PS:由于某些原因,只得将以前的答案全部重新编辑,望各位知友予以谅解!(修改原因并非知乎要求,是其他原因,见谅,见谅!)